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对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,减少污染物排放,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,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进一步改善惠济河流域水环境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。
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郑州大学、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于鲁冀、梁亦欣、章显、于莉、刘春晓、靖中秋、王翔、陈静、袁孟云。本标准参加起草人:许鹏飞、王梦园、闫亚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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